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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濟南市大型儀器共享券實施細則》和《濟南市活動券實施細則》的通知【有效】

來源: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訪問次數: 發布時間:2020-01-16

各區縣科技局、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濟南市大型儀器共享券實施細則》和《濟南市活動券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12月9日






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大型儀器共享券實施細則




根據《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66號)、《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9〕19號),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支持范圍。大型儀器共享券(以下簡稱共享券)用于支持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和創客在科技創新過程中購買其所需要的檢驗檢測及計算服務。


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不納入共享券支持范圍。


第二條 管理機構。市科技局負責共享券的組織發放、資料審核、兌付等日常運行和管理,以及服務機構的認定、管理工作等。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管理機構,依托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以下簡稱“省大儀網”)、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市平臺”),開展與共享券申領、使用和兌付相關的日常服務和具體管理工作,并為省創新券做好配套支持。


第三條 支持對象。申領共享券的中小微企業須在濟南市注冊納稅,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


申領共享券的團隊,須是已入駐本市市級以上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尚未在本市注冊成立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和創客。


申領共享券的企業、團隊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系。


第四條 服務機構。


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在本市或外省、市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具備相關服務資質和專業服務能力,注冊2年以上,專職人員有相關業務經歷。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具有有效CMA(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等資質。


(三)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


第五條 服務機構入庫。服務機構登錄“市平臺”注冊,在線填寫《大型儀器共享券服務機構入庫申請表》,并提交:


(一)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二)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專業服務能力資格證書;


(三)服務機構開展專業服務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服務機構承諾書。


市科技局對申請入庫的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服務機構納入大型儀器共享券服務機構庫。


第六條 服務項目。服務機構入庫后,通過“市平臺”在線提交服務項目信息。市科技局組織第三方管理機構進行在線審核,對符合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服務項目在市平臺公開發布。


第七條 補助標準。通過市平臺向本市或外省、市服務機構購買服務,并符合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給予所支付服務費最高40%的市級資金補助。


通過“省大儀網”購買服務并已獲得省創新券補助的,無需再登錄“市平臺”,可直接獲得所支付服務費的40%的市級資金補助。


每家企業每年度使用共享券的額度累計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個團隊每年度使用共享券的額度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共享券申領。申領市共享券的企業、團隊或“省大儀網”無法滿足檢驗檢測需求,需要跨省購買檢驗檢測等服務的,在市平臺注冊、填寫《大型儀器共享券申領表》并提交相關資料。


企業需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團隊由所在眾創空間使用預設管理賬號登錄市平臺并提交團隊所入駐市級以上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相關入駐證明及團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各區、縣科技局負責對本轄區內企業和團隊申領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企業、團隊即可獲得共享券使用資格。


第九條 共享券兌付。企業、團隊通過市平臺購買本市或跨省、市服務的,可在平臺上下單,將服務費全額支付給服務機構,以購買相關檢驗檢測服務。在服務完成后在線提交《大型儀器共享券兌付申請表》、服務合同、發票、服務結果證明(如檢測報告等)材料申請兌付。創新創業團隊和創客由所在眾創空間統一提交。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兌付。市平臺常年受理兌付申請,每季度集中兌付一次。


為了保證省、市兩級創新券資金兌付效率,市科技局根據省科技廳每月兌付情況和市級平臺申請兌付情況,每季度據實兌付一次市級共享券補助資金,第四季度截止到12月15日,兌付資金當月撥付。12月15日之后的共享券于次年第一季度撥付。市財政局根據市科技局申報的預算數,預撥當年預算資金,科技局將每季度據實撥付資金情況向市財政局報備。


共享券為電子券,實行實名制,僅限于申領者使用,不得轉讓、買賣。企業、團隊需在申領的該自然年度內使用,逾期自動作廢。


第十條 罰則。在共享券申領、使用和兌付過程中,任何企業、團隊、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轉讓、流通和挪作他用。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停止兌付,追回已兌付的資金,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共享券。涉嫌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科技局對共享券申領、使用和兌付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并接受社會舉報。


第十一條 考核。市科技局對共享券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對共享券服務機構工作實施績效考核,作為其參加下一年度共享券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濟南市活動券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9〕19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支持內容。活動券用于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參加我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服務平臺等服務機構在濟舉辦的培訓、講座、論壇、沙龍、路演、對接會和推介會等各類創新創業服務活動。


第二條 支持對象。活動券支持對象為中小微企業人員、創業(創客)團隊和創業者。


支持對象須與服務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第三條 管理機構。市科技局是活動券的主管部門,并指定市科技信息研究所作為“活動劵管理平臺”的日常管理機構,協助市科技局完成服務機構備案、活動審核、活動監測、數據統計分析、兌現審核、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四條 服務機構。活動券的服務機構采用專家評審方式確定。


活動券服務機構評審每年集中辦理一次。由濟南市科技局發布通知,采取線上申報的方式,服務機構登陸活動券管理平臺提交申請相關材料,經區縣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推薦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對區縣推薦的申請機構組織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簽定服務協議。


(一)申請成為活動券服務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濟南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服務平臺、科技中介等服務機構;


2.具備為中小微企業和創業者舉辦各類創業創新活動的能力與經驗;


3.接受活動券管理機構的績效評估和管理監督;


4.遵守活動券的有關規定,不得對服務對象收取費用,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服務水平,不得對服務對象提出附加要求。


(二)申請成為活動券服務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1.濟南市活動券服務機構申請表;


2.承諾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已舉辦活動的通知、簽到表、活動圖片等。


第五條 活動發布與審核。簽定服務協議后,服務機構在活動券管理平臺提出活動申請,該活動通過市科技局日常管理機構審核,可以在活動券管理平臺發布。


服務機構的活動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服務機構必須至少在活動開始前3個工作日發布通知并提交申請;


(二)主講嘉賓應在創新創業指導培訓、創辦和管理企業等方面有豐富經驗或特長,并具有豐富的授課指導實踐。


(三)服務機構赴駐濟高校組織活動必須征得校方同意,并提供由校方蓋章的同意函,于活動申請時將同意函上傳在活動內容介紹中,(無高校同意函的活動申請不予審核);同意函中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必須與申請的活動一致。


(四)服務機構活動申請通過審核后,不得隨意更改時間、地點、內容等信息。如需更改,應提前告知審核人員退回修改,否則視為活動不合格。因申請內容不符合本細則第一條之規定而退回的活動不得重新提交。


第六條 活動券領取。服務機構在活動券管理平臺發布創業創新活動后,中小微企業人員、創業(創客)團隊或創業者在活動券管理平臺報名,可以自動獲得活動券。


中小微企業人員、創業(創客)團隊或創業者填寫報名信息應準確完整,不得虛構,創業者應在公司選項中填寫“創業者”,在校學生應完整填寫學校院系班級。


第七條 活動劵使用。獲得活動券的中小微企業人員、創業(創客)團隊或創業者,在發布的創業創新活動開始前一小時至活動結束前,在活動券管理平臺實現有效簽到后,活動券將自動流轉至舉辦活動的服務機構。


活動券的使用遵循公開普惠、自主報名、一人一券的原則,不得拆分、轉讓、買賣和質押。


第八條 活動現場監管


(一)活動實施內容必須與活動申請內容一致;


(二)活動舉辦的實際時間不少于60分鐘,且與活動申請時填寫的時間一致,時間相差太大視為降低服務水平;


(三)采用視頻直播的方式對活動現場進行監管。活動開始時,服務機構應掃描直播二維碼,進行現場直播。在確定不能直播的情況下需要服務機構保存相應活動現場照片及視頻;


(四)組織活動的服務機構聯系人必須全程在活動現場。


第九條 申請兌現。市科技局發布兌付通知,服務機構登陸活動券管理平臺提交創新券兌付申請表及活動清單(多家服務機構聯合舉辦的活動,只兌付第一主辦服務機構)。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根據活動是否在補助范圍內、年度補助資金安排、活動券數量等因素,初步確定服務機構的活動券補貼額度,經市科技局審核并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集中兌付。


第十條 兌付標準。活動券每張補貼50元。單次創業創新活動使用的活動券最高補貼200張。單個服務機構每年獲得活動券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按照《辦法》的要求,市科技局于次年6月底前據實兌付上一年度活動劵資金。市財政局根據市科技局的預算,按照《撥付濟南市活動券資金的通知》,將資金據實撥付給濟南市科技信息研究所,由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撥付到相關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處罰。在活動券申請使用過程中,服務機構、企業、創業(創客)團隊、創業者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于違反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暫停服務機構資格、停止兌付、取消服務機構資格、追回已兌付的活動券資金,并記入不良信譽記錄。涉嫌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活動監督。市科技局負責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并接受社會監督。對活動券服務機構的工作實施績效考核,作為其參加下一年度創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據,連續兩年績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服務機構申請活動券資格。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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