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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創新創業指導處 訪問次數: 發布時間:2022-11-03

SDPR-2022-0040006


魯工信發〔2022〕8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青島市民營經濟發展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了《山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全省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山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方案》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山東省內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山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創新第一動力,堅持縱深梯度培育,堅持突出產業特色,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十四五”期間,努力在全省推動培育70000家創新型中小企業、10000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1000家專精特新“小巨人” 企業。


第五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創新型中小企業自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等。青島市民營經濟發展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要求和本細則,在省工業和信息廳指導下,加大扶持引導,加強聯系服務,精心組織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相關培育、評價、認定和推薦情況按要求及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備,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及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統屬山東省優質中小企業組成部分。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六條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上搭建山東省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的申報和審核平臺,參評企業可登錄培育平臺填報相關企業信息及對應材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設山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和成長幫扶系統(http://tdpy.smesd.com.cn/),設立市、縣(區、市)工作賬號并開放相應功能,加強與培育平臺對接,搞好數據收集和監測分析,對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七條 山東省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八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辦法》發布,本省遵照執行。結合山東省產業特色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并適時更新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 ?


第九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匯總后,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被推薦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并將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十二條 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工作;創新型中小企業常年申報,二季度、四季度分兩批集中公告。專精特新“小巨人” 企業推薦工作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執行。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強化優質中小企業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并按要求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并推薦,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及復核要求,按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認定。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充分發揮?。ㄊ校┐龠M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統籌協調省相關部門和市、縣(市、區)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加強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推動形成支持優質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合力。


第十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相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針對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健全成長幫扶措施,加大精準培育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二十條 深入推動《山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方案》落實落地,大力實施國家重點項目引領、育種扶苗、創新能力提升、產業鏈協同、數字化轉型、資本賦能、雙循環融入、人才匯聚等八大工程,發揮省《關于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更好集聚人才的若干措施》《關于實施“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金融支持計劃 (2022-2025)的通知》等政策功效,積極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加大“專精特新”政策宣傳解讀力度,樹牢發展導向,營造濃厚氛圍,及時總結推廣“專精特新”企業發展經驗做法,樹立先進典型,加強復制推廣,帶動更多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實施之日起,《山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魯工信發〔2020〕7號)即行廢止。本細則實施前已被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細則執行。




附件:


1.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2.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4.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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