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發政〔2021〕270號
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規定,為落實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政策,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要求,為加強和規范對科研院所、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以下統稱“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二條 中央級科研院所是指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人民團體、有關單位舉辦,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批復設立,主要從事基礎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應用技術研發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應向舉辦部門(單位)提出免稅資格申請,提交中央機構編制部門批復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以及本院所職責、機構、編制文件、章程等材料。科研院所舉辦部門(單位)初步審核后,以部門(單位)發函將審核后的名單及上述申報材料提交科技部進行核定。科技部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核定符合免稅資格的科研院所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以下稱“科研院所”)名單,將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名單注明批次函告海關總署,并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第四條 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名單內科研院所可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按規定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
第五條 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機構編制部門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參照本細則明確享受政策的條件,核定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上述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注明批次,并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
第三章 科研基地
第六條 科技部核定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稱“科研基地”)名單,將核定后的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注明批次、單位名稱(依托單位名稱)等,并抄送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第七條 經核定符合免稅資格的科研基地可憑本單位(非獨立法人機構憑其依托單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材料、依托單位承擔減免稅貨物管理承諾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
第四章 轉制科研院所
第八條 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下稱“中央級轉制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下稱“地方轉制院所”)。
第九條 科技部核定中央級轉制院所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注明批次等,并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地方轉制院所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注明批次等,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并報送科技部。
第十條 經核定的轉制院所可持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按海關規定辦理免稅手續;符合免稅資格進入企業的轉制院所持所屬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所屬企業承擔減免稅貨物管理承諾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
第五章 社會研發機構
第十一條 科技部會同民政部審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人民團體、有關單位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或新型研發機構,下同)名單。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以下簡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研發機構”)應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免稅資格申請,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等材料。業務主管單位初步審核后,將審核后的名單及上述申報材料提交科技部核定。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名單后,由科技部將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注明批次等,并抄送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
第十二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其他符合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注明批次等,并抄送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注明批次等,并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 經核定的社會研發機構可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以及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向主管海關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
第六章 科研機構變更
第十四條 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發生分立、合并、撤銷、更名、業務范圍變更等情形的,科技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重新審核相關單位免稅資格。
經審核符合免稅資格的機構,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繼續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經審核不符合免稅資格的機構,自變更登記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重新審核后,科技部將審核結果函告海關總署并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將審核結果函告科研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并抄送所在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對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機構,在函中注明停止享受政策日期。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有關機構向海關申報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應補繳稅款。
第十五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定的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應在函告相關海關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科技部。上述進口單位發生名稱變更等情形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于函告相關海關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科技部。
第十六條 本細則印發后,科技部開展適用“十四五”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第一批中央級科研院所、科研基地、轉制科研院所、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核定工作,將核定后的第一批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自2022年開始,科技部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分兩批審核上述科研機構名稱、科研領域變更以及新設、合并、分立等情況,將核定后的名單注明批次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并于每年3月底開展上一年度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評估工作。
對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一并將其依托單位函告海關。上述科研機構適用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具有有效期限的,在核定名單中注明其享受政策的有效期限,一并函告海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經核定符合免稅資格的上述機構免稅進口商品范圍,按照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項下免稅進口商品清單執行。
第十八條 上述機構在免稅資格核定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科技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查實其不宜適用進口免稅政策后,分別將有關情況函告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所在地直屬海關及所在省級財政、稅務部門,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后,有關機構向海關申報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應補繳稅款。
第十九條 對于按照本細則核定的第一批名單中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科研院所自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科研基地自批準成立之日起享受政策,具體由科技部在第一批名單中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日期;轉制科研院所自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或批準進入企業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具體由科技部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在名單中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日期;社會研發機構自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二十條 本細則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