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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財政部;中央宣傳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 訪問次數: 發布時間:2021-04-30

財關稅〔202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黨委宣傳部、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黨委宣傳部、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文體廣旅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及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統稱進口單位)名單。科技部的核定結果,由科技部函告海關總署,抄送中央宣傳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有關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牽頭的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進口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省級出版、電影、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送科技部。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進口單位,應一并函告其依托單位。


  享受政策的科技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專門從事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二)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工作經費等條件。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的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面向公眾從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二)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每年向公眾開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時間不少于20天(含法定節假日);(三)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并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核定屬地進口單位可免稅進口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進口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并通知相關進口單位。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屬于《通知》附件所列稅號范圍;(二)為進口單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不得進行商業銷售或挪作他用;(三)符合國家關于影視作品和音像制品進口的相關規定。


  三、科技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并聯合印發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免稅進口科普用品清單,并動態調整。


  四、進口單位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進口商品的減免稅手續。


  五、本辦法第一、三條中,科技部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海關的進口單位名單和科技部牽頭制定的免稅進口科普用品清單應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單、清單自2021年1月1日實施,至第一批名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稅款,準予退還;以后批次的名單、清單,自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


  前款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進口單位申請準予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手續。


  六、進口單位可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單位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進口單位發生名稱、業務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通知》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分別報送科技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科技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一條規定,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科技部負責受理的,核定結果由科技部函告海關總署(核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中央宣傳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有關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的,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進口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省級出版、電影、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送科技部。


  八、進口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九、進口單位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由科技部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查實后函告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單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十、本辦法印發之日后90日內,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及進口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制定核定進口單位名單的具體實施辦法,會同省級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核定免稅進口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的具體實施辦法。


  十一、進口單位的免稅進口資格,原則上應每年復核。經復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由科技部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一條規定函告海關,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十二、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廣電總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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