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含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萊蕪高新區,下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9〕19號),我們制定了《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專項服務券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18日
(此文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專項服務券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9〕19號),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支持內容。中小微企業參加我市行政轄區內依法成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和服務平臺等服務機構提供的信息網絡、技術應用、質量管理、管理咨詢、創業輔導、市場開拓、培訓輔導、法律維權、融資等專項服務。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針對當年企業發展需求,適時發布年度專項服務券支持內容。
第三條 管理機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專項服務券的組織發放、資料審核、兌付等日常運行和管理,以及服務機構的認定、管理工作。有權根據專項服務券使用情況,暫停或停止當年專項服務券申領、兌付等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濟南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中心作為第三方管理機構,依托“濟企通”服務企業云平臺(以下簡稱“濟企通”云平臺)開展與專項服務券申領、使用和兌付相關的日常服務和具體管理工作。
各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服務機構入庫及企業申請專項服務券的初審和推薦工作。
第四條 補助額度。根據不同的服務券支持內容,按比例擬定單類專項服務券補助額度。每家中小微企業每年使用專項服務券的累計補助額度最高50萬元。
第五條 支持對象。申領專項服務券的中小微企業須在我市范圍內注冊納稅,且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相關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服務機構。 服務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或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且稅務關系在我市;
(二)具備相關服務資質和專業服務能力,注冊2年以上,專職人員有相關業務經歷;
(三)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滿足專項服務券具體支持內容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信息發布。以每個自然年為工作周期,針對當年企業發展需求,確定本年度專項服務券支持內容、專項服務券支持額度、服務機構入庫條件等內容,形成申報通知并對外公布。
第八條 服務機構入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發布申報通知,明確服務機構入庫數量,統一組織本年度服務機構入庫審核工作。符合申報通知要求的服務機構,在規定時限內,登錄“濟企通”云平臺注冊認證,在線填寫《專項服務券服務機構入庫申請表》,并提交:
(一)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二)稅務關系證明材料;
(三)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專業服務能力資格證書;
(四)服務機構開展專業服務的其他證明材料;
(五)服務機構承諾書。
(六)申報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濟企通”平臺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機構的初審,并將企業紙質材料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完成服務機構的復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服務機構納入專項服務券機構庫。服務機構即可在本年度開展專項服務券支持的服務活動。
第九條 專項服務券申領。當年專項服務券具體發放方式由申報通知確定。專項服務券申領、使用全程通過“濟企通”服務企業云平臺運行。通過平臺實現企業專項服務券額度控制,企業可在額度范圍內,靈活購買服務。
(一)中小微企業登錄“濟企通”云平臺注冊認證,在線填報《專項服務券使用申請表》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它材料。
各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參照服務機構入庫審核規定的時間進行初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完成中小微企業復審后,中小微企業即入庫成功。
(二)中小微企業入庫后,即可獲得專項服務券總額度。中小微企業可按照申報通知規定的發放方式獲得專項服務券,在專項服務券具體支持內容的限額內,通過“濟企通”云平臺購買入庫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并將平臺虛擬貨幣支付給服務機構,作為交易憑證。
(三)專項服務券總額度生效周期為1個自然年,逾期將自動清零,中小微企業在下個自然年重新申請,待審核通過后重新賦額。
第十條 專項服務券兌付。服務機構在服務完成后在平臺提交兌付申請,并上傳服務合同、發票、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證明材料,經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線確認后,將紙質版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兌付。“濟企通”服務企業云平臺常年受理兌付申請,于年底前集中兌付一次。服務機構提供的所有服務應于組織兌付前完成,不允許專項服務券跨年支付,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兌付。
第十一條 罰則
在專項服務券申領、使用和兌付過程中,任何企業、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轉讓、流通和挪作他用。
在專項服務券申領、使用和兌付過程中,如發現中小微企業、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停止其專項服務券申領、入庫及兌付,并將其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專項服務券。對于已兌付的資金予以追回,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提供虛假合同、發票、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材料的;
(三)服務機構提供明顯違背市場規律和價格標準服務的;
(四)違反專項服務券使用細則的其他情形。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專項服務券申領、使用和兌付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并接受社會舉報。
第十二條 考核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專項服務券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對專項服務券服務機構工作實施績效考核,作為其參加下一年度專項服務券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