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協機關黨發審字〔2020〕11號
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黨委(總支、支部),科技社團黨委:
現將《中國科協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對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落實中央巡視整改的重要內容,是強化對中國科協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的管理監督,促進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令行禁止,規范直屬學會經濟活動的重要舉措。要認真研究,抓好落實。對2018年以來直屬學會履行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的負責人有變動的或履職2年以上的,有關單位要盡快組織開展補充審計,按照本制度要求,將審計報告報相關部門備案,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中國科協機關黨委
2020年3月10日
中國科協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中國科協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范中國科協直屬學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強化對中國科協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的管理監督,促進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令行禁止,規范直屬學會經濟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科協黨組關于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監督工作的意見(試行)》等,結合中國科協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科協直屬學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下簡稱“審計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宏觀思維、辯證思維、底線思維,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堅持“三個區分開來”,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推進科協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 審計工作的原則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緊圍繞中國科協中心工作,服務科技工作者,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服務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決策;堅持推動履職盡責。著力檢查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促進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主動作為、有效作為,切實履職盡責;堅持依法依規審計。依據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相關法規制度和中國科協有關制度有序開展。要敢于碰硬,勇于擔當,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和各項廉政、保密規定,注意工作方法,切實做到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廉潔審計。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直屬學會,是指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協,且辦事機構支撐單位是中國科協或其直屬單位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
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是:履行直屬學會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的直屬學會負責人。
直屬學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根據《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全國性社會組織辦理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注銷清算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辦函〔2017〕336號)由民政部負責,辦事機構支撐單位保留審計報告并督促落實整改,并將審計報告和整改報告送中國科協機關黨委、計劃財務部和學會學術部備案。
第五條 審計主責單位。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責單位是直屬學會辦事機構支撐單位,負責組織對所支撐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對審計結果負責;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
辦事機構支撐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直接分管學會審計工作,支持審計人員開展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把審計結果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審計人員保障。直屬學會的辦事機構支撐單位可以委派具有經濟責任審計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組織對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審計結果把關;或委托具有經濟責任審計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支持審計人員參加審計業務培訓,確保審計職業勝任能力。
對直屬學會主要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執行利益關系回避制度。
第七條 審計經費保障。經濟責任審計經費列入辦事機構支撐單位預算。
第二章 審計實施
第八條 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遵守學會章程和制度情況;
(三)學會重要發展規劃和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五)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范情況;
(六)項目、資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
(七)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自律規定情況;
(八)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學會負責人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學會負責人離任后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原則上任職二至三年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一次。
第十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學會辦事機構支撐單位應將學會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辦事機構支撐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組成審計組開展審計。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審計的,由辦事機構支撐單位對所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辦事機構支撐單位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十三條 需要對同一學會多名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
第十四條 實施審計前辦事機構支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學會被審計負責人所在學會送達審計通知書,所在學會應及時通知被審計負責人審計事項及提交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期限并根據審計通知書要求準備資料和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 實施審計時,應當召開由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負責人及其所在學會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
審計組應當在被審計學會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十六條 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審計負責人所在學會領導班子成員及部門負責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 被審計負責人及其所在學會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
(二)學會章程、規章制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報告、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請示、批示、目標責任書、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審計報告及整改報告、巡視報告及整改報告、業務檔案、機構編制及人員、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
(三)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五)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被審計負責人及其所在學會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九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被審計負責人和所在學會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一般包括被審計負責人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建議等內容。審計報告應當事實清楚、評價客觀、責任明確、用詞恰當、文字精煉、通俗易懂。
第二十條 辦事機構支撐單位在審計報告出具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人和被審計學會的意見。辦事機構支撐單位應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審核把關,對所采用的審計報告負責。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負責人及其所在學會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 審計報告出具后,辦事機構支撐單位應及時將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學會落實整改,并及時將審計報告和審計整改報告報中國科協機關黨委、計劃財務部和學會學術部備案。
涉嫌違紀違法事項應及時按程序移交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章 審計整改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學會應當認真研究審計提出問題,及時落實整改。被審計學會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學會的審計情況和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學會評優、項目經費申請、確定學會負責人任職資格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辦事機構支撐單位應督促被審計學會審計整改落實工作,要求被審計學會按時提交審計整改報告,適時安排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學會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不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辦事機構支撐單位對被審計學會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進行約談;中國科協有關職能部門視情況給與取消學會評優資格、暫?;蛉∠椖抠Y助、暫?;蛉∠麚芨犊铐椇腿∠嚓P人員學會任職資格等處理。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責問責。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國科協機關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